关于开展2015届本科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师大校【2014】2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保证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本科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2015届本科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的安排如下:
一、检测范围
2015届全体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本科生。
二、检测实施
(一)教务处授权各学院的学位论文检测管理员账户。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利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二)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管理员必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各学院系统管理员仅限一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检测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一),教务处备案。
(三)在论文正式检测前,以自愿为原则,各学院可以为学生进行一次预检。
(四)论文初次检测前,指导教师应首先收集所负责毕业生论文,对论文的学术性和规范性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指导教师将所负责论文交由学院学位论文检测管理员进行论文相似性检测,形成学术论文检测汇总表(附件二),提交教务处备案。
三、检测时间
各学院在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周完成初次检测。
四、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发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次调查,给出鉴定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二)学位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无异议,学院将初次鉴定结果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学位申请人若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初次鉴定结果通知3日内以书面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调查鉴定结果,最终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学院。
五、检测结果的处理
学位论文复制比作为判定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的主要依据。复制比等同于系统检测中的相似度。
(一)初次检测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
(二)初次检测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40%之间(含20%,不含40%),首次答辩前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检测复检申请表”(附件一)进行复检。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仍≥20%,延期三个月答辩,论文再次修改;修改后再次复检,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仍≥2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要求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三)初次检测全文文字复制比在40%--60%之间(含40%,不含60%),延期三个月答辩,延期期间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仍≥2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要求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四)初次检测全文文字复制比≥6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要求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六、学生提交论文的要求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应采用word文档格式提交学位论文正文(除目录、参考文献和后记之外的部分)的电子版。文档采用以下格式命名:“标题_作者_学号_专业”.doc,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一)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论文检测工作,严格按要求执行,坚决杜绝学位论文抄袭、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二)论文检测执行中如果有学生的相似度超过学校的规定,但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可涉事论文的学术质量,可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出具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学位论文涉嫌其他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师大校【2014】230号)的规定处理。
(四)以上信息联系人和材料汇总人为教务处孙老师,电话:86593389 邮箱:870387796@qq.com.
附件一:
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检测管理人员登记表 附件二:
沈阳师范大学二〇一五届毕业生学位论文检测汇总表 附件三:
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检测复检申请表 教务处
2015.4.28